本文重點
- 在共同親權的框架下,仍可約定部分「重大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 先把孩子的事分成日常/重大/緊急三類,爭執多半只集中在「重大」那一塊。
- 條款要明確列舉重大事項,不能只寫「重大事項應由雙方共同決定」。
- 戶政登記欄位只有三種結果,想要細緻分工,建議走法院調解。
- 取得單獨親權不等於可以單獨辦理改姓,改姓要另外聲請法院宣告。
在親權事件中,最常成為爭議焦點的,往往是「孩子的事,將來誰說了算」。
許多朋友到事務所,第一句話就是希望爭取單獨行使親權;但站在另一方的立場,這往往難以接受。有些人認為「失去親權」等同於「失去孩子」,有些人則是單純不信任對方,因此主張所有關於孩子的事都必須一起討論。雙方各執一端,協商就此卡住。
其實,在「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之間,還有一塊常被忽略的空間:在共同親權的框架下,能不能約定「部分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答案是可以的。而且這也是常見可以化解僵局的做法。
一、孩子常見的三類事項
實務上,會依事情的重要程度,粗分為三類:
(一)日常事項
例如:作息、飲食、穿著、日常管教、零用錢、一般門診與例行預防接種、聯絡簿與日常請假、國內短期旅遊、剪髮打扮等。
這類事項通常由與孩子同住的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因為,孩子每天都在他身邊,事事回報、事事等待同意,反而會延誤孩子的生活。
(二)重大事項
例如:
- 戶籍:遷戶籍、住所變更
- 學籍:學校選擇、轉學、休退學、安親班與才藝課程之選擇
- 醫療:非緊急之重大醫療決定(如手術、長期治療計畫)
- 財產:以子女名義開戶、處分或設定負擔子女名下財產、投保與變更要保人/受益人
- 出境:出國留學、遊學、移民、長期居留境外,或逾一定期間不返國
這一類,才是雙方真正需要事先談清楚的核心。
(三)緊急事項
例如:涉及生命身體立即危險之急救與緊急手術。針對這種狀況,醫療法第60條課予醫療機構急救義務,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但書亦明定「情況緊急者」不受簽具同意書之限制,也就是這並不受雙方約定的限制。
| 類別 | 常見例子 | 由誰決定 | 說明 |
|---|---|---|---|
| 日常事項 | 作息、飲食、穿著、日常管教、零用錢、一般門診、聯絡簿請假、國內短期旅遊等 | 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 具日常即時性,若事事等待同意反而會延誤孩子生活 |
| 重大事項 | 戶籍、學籍、非緊急重大醫療、財產處分、出境/留學移民等 | 依雙方事先約定(共同決定或約定由一方決定) | 影響深遠,建議於協議中明確列舉並約定分工 |
| 緊急事項 | 涉及生命身體立即危險之急救、緊急手術 | 醫療機構依法逕行急救,不受雙方約定限制 | 醫療法第60、63、64條有明文規定 |
二、重大事項的兩種約定模式
依筆者經驗,爭執最激烈的永遠是「重大事項」。這裡提供兩種常見的設計方向,實務上可以依雙方的溝通品質來選擇。
模式一:原則共同決定,例外單獨決定
適用於:雙方基本上還能合作,一起做決定不是太大的問題。
條款範例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並由○○○擔任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除下列重大事項得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外,其餘事項由雙方共同決定:(一)學籍之選擇與變更;(二)非緊急之重大醫療;(三)以子女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主要照顧者依前項單獨決定者,應於決定後○日內以(簡訊/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通知他方。
模式二:原則單獨決定,例外共同決定
適用於:雙方一起做決定常有衝突、溝通成本極高。
條款範例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並由○○○擔任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除下列重大事項應由雙方共同決定外,其餘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一)遷出國外、移民;(二)出國留學、遊學或出境逾二個月;(三)非緊急之重大醫療;(四)出養;(五)子女之結(訂)婚。
注意
不論選擇哪一種模式,都不能只寫「重大事項應由雙方共同決定」,而是明確寫下重大權利的內容。
三、法院實際上怎麼寫?
以下是法院裁判主文中曾出現的分工方式,可作為協議時的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家上字第183號 判決
由主要照顧者就子女之「學籍、戶籍、教育、醫療、金融開戶、保險、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出國短期旅遊」等事項單獨決定,但應通知他方。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家上字第52號 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260號 判決
住所、戶籍、就學、開立銀行帳戶及日常生活照顧事宜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出國留學、遊學、移民、重大醫療事件則由雙方共同決定。
從上面這幾則判決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常會對於學籍、戶籍、教育、醫療、金融開戶、出國留遊學、移民等事項有所爭議,法院亦希望能明確切分決策權,避免父母事事對立而拖累孩子。
四、寫進離婚協議書,戶政登記得到嗎?
特別注意
如果雙方是透過自行協議離婚,必須注意:即便明確約定主要照顧者及分工方式,但是戶政可能無法登記。
目前戶政機關的戶役政系統,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欄位,僅能記載「由父任之/由母任之/由父母共同任之」三種結果。即使離婚協議書記載「主要照顧者為誰」、「哪些事項單獨決定、哪些共同決定」,戶籍謄本上也可能不會出現這些內容。之所以保守一點寫「可能」不會出現,是筆者曾經數次代表客戶前往戶政,在協調之後,戶政亦能接受。
所以,如果雙方對孩子的決策分工希望有比較細緻的安排,筆者通常會建議走法院調解,而不是單純透過自行協議離婚。
五、特別提醒:「改姓」
最後要特別提醒「改姓」是容易遺漏的。
常見誤解
實務上很多人以為,只要取得「單獨親權」,或協議、調(和)解筆錄中寫了「改姓得單獨決定」,就可以自己跑一趟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姓,但其實這是不行的。
依法務部107年8月30日法律字第10703512650號函〔註3〕採學說見解,子女從姓約定與姓氏變更,與親權行使不同,因此仍應回到民法第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須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註4〕。
那對方就是不肯簽,怎麼辦?在民法第1059條第5項留了一扇門: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等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換言之,改姓走的是「聲請法院宣告」這條路,不是親權條款。
六、給正在協議的你/妳,三個提醒
- 先分類,再談判。把孩子的事拆成日常/重大/緊急三塊,多數爭執其實只集中在「重大」那一塊,也是雙方有無可能自行協議的關鍵。
- 安排較細緻時,走法院調解。若希望在戶籍謄本明確記載主要照顧者及重大事項決定權,建議透過法院調解。
- 單獨行使親權不代表能單獨辦理改姓。
結語
親權從來不是一場「誰贏誰輸」的比賽。真正決定日後幾年會不會反覆進出法院的,往往不是誰拿到親權,而是條款寫得夠不夠清楚。
每個家庭的溝通狀況、孩子的年齡與需求都不一樣,沒有一份範本可以直接套用。如果您正在面對離婚後子女親權的協議,或已經簽了協議卻發現對方不配合、條款窒礙難行,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協助,讓條款在簽下去之前就先被檢查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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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之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情形不同,適用結果亦可能有異,建議就具體案件諮詢律師。
註釋
〔註1〕「親權」即民間常說的「監護權」,民法上的正式用語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89條、第1055條)。由於民法另有「監護」制度(民法第1091條以下),意義並不相同,本文一律以「親權」稱之。
〔註2〕「主要照顧者」(primary caregiver)並非民法明文用語,而是實務上在共同親權的架構下,用來指稱未成年子女平時同住、負責日常照料的一方(有時亦稱「同住方」);他方則為會面交往方,雙方另約定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
〔註3〕法務部107年8月30日法律字第10703512650號函:「按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所謂『親權』係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間,因保護教養之需要,所發生之特殊法律關係。惟子女須從父母之姓(民法第1059條),此種由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法律關係,與親權行使有間(戴炎輝等著,親屬法,2012年版,第445頁參照),前經本部99年11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52130號函釋在案……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與姓氏變更屬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乙節,似有誤解。」
〔註4〕民法第1059條第2項、第4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此項變更以一次為限。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另見民法第1059條之1。

